Photo Credit: 中時電子報
支持者認為,同性與異性結合的本質不同,要用不同法律保障。立專法既能尊重多數台灣家庭現況,又能適度保障少數群體的法制需求;兩全其美,並非歧視。
反方認為「我保障你們,但你們不能跟我一樣」,平等權裡最糟糕的一點。同性戀是正常人,不需要被「特別對待」,且有無歧視應該是問遭受歧視的人最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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